两无牌车相撞 遭撞残车主获赔近7万元
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到法院打官司并不多见。近日,高明法院一审审理了一宗这类案件。法院在审理后,判处自行车车主潘某赔付给撞致九级伤残的电动车车主邱某6.96万元。
交警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去年8月4日,潘某驾驶无牌号的自行车行驶至泰华路汇源豪庭路段的机动车道时,与驾驶无牌号靠右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邱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车损伤。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邱某、潘某各自驾驶非机动车都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两人各都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邱、潘都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邱某即被送往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高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鉴定,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今年2月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邱某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
在治疗过程中,潘某为邱某垫付了2000元。今年5月21日,邱某起诉至高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潘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9707.51元。
被告
电动车装置生锈是交通事故主因
在法庭上,潘某辩称:首先不服交警作出的关于事故责任的分析,因事发路段周围既无交通信号标志,又无人行横道,因此他穿越机动车道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是过错行为;其次,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制动装置生锈卡死,是此次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原告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护具的情况下高速行驶,这加重了事故造成的损害,而且原告违规借道机动车道,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三,原告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较为昂贵的美国Depuy人工髋关节假体(价格29315元),而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为9000多元,超出部分医疗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
双方车主共同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潘某驾驶无牌号自行车,在穿越机动车道时未在非机动车行走,因此法院对交警责任认定书的合理、合法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因该宗纠纷的最主要成因,是由原、被告均未遵守法律规定,双方所驾驶的非机动车都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的。至于碰撞是如何发生的,因没有证据证明而无法查明,因此原告的非机动车制动装置问题并不影响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
对被告提出证明原告选用的人工髋关节价格偏高的证据,因该证据不是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定原、被告各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50%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潘某赔付各类费用共计6.96万元给邱某。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二十分左右,广东惠州市龙门县地派镇芒派村四德围村民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自己十二岁的亲弟弟和七岁的表弟行驶在由芒派村往地派圩镇方向的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