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人借出轿车发生车祸自己也担责
导读:
“我真是后悔死了,干吗要把车子借出去呢?”最近,得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自己的上诉,维持原判,家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的赵女士懊悔不已。她想通过自己的经历告诉大家,千万不要感情用事,轻易将自己的汽车借出去,否则发生意外,真是害人又害己。
2009年1月14日,赵女士家以6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夫妻俩开着轿车上下班,再也不用挤公交车了,心里十分惬意,也赢得了不少朋友和同事的艳羡。这当中有一个好朋友买某,和这夫妻俩一个单位,时常跑前跑后地给他们帮忙。
2009年8月10日上午,经不住央求,赵女士的丈夫将自家的轿车借给买某驾驶出去办事。谁知就那么凑巧,23岁的买某开着汽车,在乌鲁木齐市延安路撞到了路边的树上。轿车多处受损,送去维修花了35000元。为了这笔钱该谁出,赵女士两口子和买某发生了争执,一怒之下,他们将买某告上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赵女士认为,车祸是买某造成的,就应该承担全部修车费用。买某则认为,自己也不是故意出车祸,不应该负全责。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定认为,买某借赵女士夫妇的轿车发生事故使得车辆受损,应该赔偿赵女士夫妇维修车辆而产生的费用,但赵女士夫妇将轿车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买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以,买某赔偿赵女士夫妇材料费及维修费合计2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车辆贬值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夫妇俩不服判决上诉。被上诉人买某在法庭上说:“我和他们在一个单位工作,他们一直知道我没有驾驶执照。我父亲曾多次警告过他们,不要借车让我驾驶,他们不听劝阻,把轿车借给了没有驾驶执照但酷爱驾驶的我,我觉着他们也应该为我的‘车祸’负点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来买某的确应该为赵女士夫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女士夫妇作为车主应该负有审查、监督义务,他们将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由此,法院驳回了赵女士夫妇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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