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案
导读: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8日,沈某驾驶周某所有的浙ALF888号轿车沿伟老线行驶,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杨某驾驶的鲁EE1783号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三轮车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萧山交警队经调查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杨某受伤后被送至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右足跗骨、趾骨粉碎性骨折等症。2008年9月12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继续治疗至2009年5月15日。共计住院249天。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注意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同时医生还建议1年后行皮瓣去脂术,费用大概6000—8000元;行右足部关节融合术,手术费约3万元。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评定,杨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等级为九级,且认为医生建议的后续治疗费合理。
律师分析
杨某自2006年起在杭州萧山区务工,从事水果生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杨某案的残疾赔偿金可能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可以赔偿到90908元,而如果农村标准的话只有37032元,两者相差53876元。因此此案的关键是在立案前准备充分证据,取得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判决结果。而杨某手中仅有事故发生后一年的暂住证,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来补充证据。同时杨某案中还有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后续治疗费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是为了减少诉累,法院在考虑必要性的前提下,可能会支持,侯律师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让当事人补强了相应证据,增加了后续治疗费被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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