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无伤残等级交通事故赔偿案圆满结案
导读:
案情
2007年9月27日,张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货车行驶至临半路绕城公路入口处附近时,与吴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摩托车相碰擦,造成吴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拱墅区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浙医二院急诊,后转到杭州市红十字医院继续治疗至2007年10月30日。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带药并定期复查。2008年10月6日,吴某再次入院拆除内固定,并住院至2008年10月21日。出院医嘱休息并须护理。
律师分析
由于吴某所受伤害不能构成伤残等级,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关键之处即在于232天的护理费和330天的误工费。医生给吴某出具了长达232天的护理证明。综合本案情况,护理时间和误工时间均偏长。如何能得到支持就成为本案得到赔偿款的根本所在。侯律师制定了本案只能调解结案的方案,一旦对方提出鉴定,赔偿数额将大大减少。
案件结果
本案处理过程完全按照侯律师涉及的方案进行,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诉讼目的,为当事人争取到59400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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