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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哥哥骑摩托车主责获赔交强险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23:27:2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8日,廖某的哥哥驾驶他人所有的摩托车,从富阳市驶往高桥,途径320国道新桥新路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某公司所有的客车相撞。该摩托车上的乘客廖某被摔到路面上,与胡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相撞,造成廖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8日,廖某的哥哥驾驶他人所有的摩托车,从富阳市驶往高桥,途径320国道新桥新路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某公司所有的客车相撞。该摩托车上的乘客廖某被摔到路面上,与胡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相撞,造成廖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廖某的哥哥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和廖某无责任。

  廖某受伤后被送至富阳市人民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右肱骨髁骨折伴骨缺损、右桡骨小头部分缺损、右上第二磨牙冠折等症,后接受手术,并住院至2009年11月25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及营养等。后廖某先后到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浙医二院、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杭州长乐干休所门诊复查。期间,医生建议休息至2010年6月25日。2010年7月29日,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限为3个月。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廖某的哥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不能从其他机动车处获得赔偿,廖某的损失绝大部分都将由哥哥承担。经过分析本案其他责任人情况,我们认为这个情况可以避免。需要承担责任的还有两个机动车。该两辆机动车一个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一个不负事故责任。那么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负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总额不会超过134200元。所以这样廖某的哥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如此分析,通过诉讼廖某可以得到全额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定廖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523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6776.1元、误工费9034.8元、残疾赔偿金4922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52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9585.97元,最终判令两个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90600元、8985.97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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