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
导读:
2009年3月3日,委托人胡某到本所当面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胡某述称:2008年12月26日,我驾驶自有的浙AFP703号摩托车,从富阳市富春街道驶往杭州,沿金桥北路由南向北途径高桥镇别克4S店门口路段时,由于袁某驾驶浙ACXXXX号轿车突然停车,导致摩托车侧翻,造成我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富阳市交警大队经调查认为我与袁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我受伤后被送至富阳市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肾破裂等症。2008年12月26日,医院为我施行右肾切除术。2009年1月13日我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定期随诊等。2009年3月5日,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评定,我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误工时间为90天。
律师经过对事故前胡某工作居住情况以及事件发生过程的询问,认为胡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关键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能否主张城镇标准赔偿?第二,胡某在事故中有无责任,如果有责任的话,需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第三,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根据此三个关键问题所在,侯律师为胡某提供了法律意见。胡某决定委托侯律师办理此案。
现该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标的额213178.9元。法院决定于5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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