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未审核交强险 出现事故需赔偿
导读:
案情:2009年10月,李某从中介公司购买二手车,2010年1月,李某借车给何某,何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重伤,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在2009年9月由原车主王某申请,已退保,
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
裁判:李某从中介公司购车时疏于审核交强险,存在重大过失,故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何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何某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评析: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它的社会功能在于事故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时,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除非具备以下情形:
1、 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
2、 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
3、 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正是丢失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15条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又未尽法定义务,损害了受害人获赔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要求每位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那么上海交强险怎么理赔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上海交强险怎么理赔: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