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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21:51:59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9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5.8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4.8493万元。2010年10月15日10时10分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洛市镇熊家村路段时,因占道行驶,

  2011年9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5.8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4.8493万元。

  2010年10月15日10时10分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洛市镇熊家村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负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3天,出院时反应迟钝,走路不稳,右上肢肌力三级,认知及语言障碍。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愈后右侧上下肢肌力三级,已构成Ⅲ级伤残。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由于张某至今未支付分文,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依法予以核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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