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破烂货车 刮伤行人理当赔偿
导读: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东乡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来龙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317元;被告张接有赔偿原告胡来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024;
案情
2009年5月19日,张接有驾驶自购的无牌英田低速自卸货车由孝岗镇驶往小璜,行至东乡县铜矿矿区东区35栋西侧路段减速带时,货车颠簸,货车后车门因损坏没有固定牢固被甩开,车门甩开顺时针旋转过程中,与对方向驾驶摩托车的胡来龙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倒地,胡来龙倒地受伤。5月31日,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接有驾驶无牌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认真检查,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来龙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胡来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胡来龙受伤之后,当即被送往东铜医院进行救治,于2009年7月12日出院,住院54天,产生医疗费用17144.08元,被诊断为:1、左颞硬膜外血肿;2、右颞区脑挫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下肺挫伤。经鉴定胡来龙因车祸致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贰仟元。肇事车辆已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损失;被告张接有驾驶无牌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认真检查,未确保安全行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东乡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昨日,在随州城区闹市街头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两行人后,竟拖行受伤妇女百余米,路人追赶未果,当地警方正全力缉凶。在随州市中心医院病床上,伤者黄女士痛苦地呻吟着,其裤
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闲置车被朋友开走撞死人的案件。车主洪先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而赔了12万元。事故发生当天,2010年8月16日,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