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期间车辆被盗 车主状告维修店获赔偿
导读:
车辆在维修期间被盗,车主诉诸法庭要求修理店赔偿损失。近日,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09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自己的农用车到刘某开的修理店修理车门,因修理店中无备用的配件,李某将车停放在刘某修理店门口。12月23日上午,李某买来修车所需的材料后,刘某即着手维修。12月24日,车辆基本修好,但因还有一点收尾工作未完成,车继续停放在刘某处。不料就在当晚,该车被盗。随后,双方都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6200元。就被盗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将车辆交给刘某修理,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刘某作为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刘某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现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以致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明知将车辆停在店门外存在一定的隐患而疏于提示,同时又没有将车辆钥匙交给刘某以便采取更为安全的措施保管车辆,亦应自负部分责任。据此判决:刘某赔偿李某车辆被盗损失的70%即32340 元,其余的30%由李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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