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遭撞 法院首次支持车辆贬损索赔
导读:
事件
开着修过的车不爽,感觉贬值3万元
2009年5月19日,张女士买了一辆君越2.4舒适版小轿车,车身价18万余元,加上1.6万元购置税,前后花了20万元。第二天,张女士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挂上车牌。
2009年5月22日,张女士到汽车销售公司结算后正式开走新车。然而,5月26日,张女士开新车行驶在厦禾路上,突然,一辆某制造公司的车子朝着张女士的别克车猛地撞了上去,结果别克车的保险杠、前大灯、散热器被撞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制造公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事故发生时,别克车的车辆里程数仅162公里。虽然车子修好了,对方也赔了修理费,但是张女士开着修理过的别克车,心里很不爽,她觉得不仅修理后的车子外观变得难看,而且车子的安全性能和驾驶性能都难以恢复如初。在张女士看来,别克车被撞后,至少贬值3万元。
于是,张女士一方面寻找能够鉴定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中心,同时还将肇事方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找到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确认交通事故损坏后的别克车最终贬值额为10771元。
辩解
保险公司已经定损,贬损没有实际发生
被告制造公司辩解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别克车经过保险公司定损,认定损失是1.8万元,张女士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公司已经赔偿了1.8万元,完成了赔偿义务,现在张女士又起诉索要车辆的贬值损失,缺乏依据。
另外,制造公司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等到张女士卖掉别克车时才会产生,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在张女士卖掉别克车之前,并没有实际产生贬值损失,张女士所谓的贬值损失只是她的主观感受。
审判
车辆贬损实际存在,并非只是主观感受
思明区法院的彭法官认为,别克车受损范围除外观的、直接的零部件损失外,还包括车辆内在的、整体的价值贬低,他对制造公司的辩解一一提出反驳。
首先,虽然别克车已由保险公司定损,但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修理费,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其次,虽然别克车已经维修好,但不管从生活经验或者鉴定意见,都可以发现车辆的美观度受到了影响,安全性能和驾驶性能具有降低的可能性,难以完全恢复如初,这种贬损是客观的损失,并非只是张女士主观感受。
另外,说到法律依据,法官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关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范围,明确包括“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这是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直接认可。
此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了车辆贬值损失的意见书,因此,法院最终判令肇事方赔偿张女士10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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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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