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幼儿园内碰撞受伤 幼儿园赔10万元
导读:
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上海市某幼儿园,应老师要求搬垫子回操场途中,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晓房的右肱骨外髁骨折。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计10.3万余元。
晓房是该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晨,该班幼儿在一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活动课。之后,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晓房系未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活动用垫子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幼儿园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去双方对没有异议的损失赔偿款部分,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予以适当的认定,遂作出由幼儿园予以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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