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行人负全责 法院判赔五十万
导读:
驾驶摩托撞伤行人并致一级伤残,在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7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廖东城应赔偿原告温北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万元。
2009年12月9日,廖东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206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倒在公路右侧同向步行的行人温北京,造成温北京倒地受伤。经鉴定,温北京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廖东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经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路面动态撞伤正常步行在公路右侧的原告温北京,致原告一级伤残,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廖东城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温北京其他损失,温北京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廖东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经肇事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路面动态撞伤正常步行在公路右侧的原告温北京,致原告一级伤残,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万元,被告应予全额赔偿。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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