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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上无证飙车 致人重伤赔偿七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6:27:03 人浏览

导读:

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大街上飙车致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两位致害人被判赔70000余元。2010年2月9日22时40分许,家住那坡县城南开发二区的梁杰(化名)驾驶桂L81767二轮摩托车在那坡县睦边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回家,当

  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大街上飙车致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两位致害人被判赔70000余元。

  2010年2月9日22时40分许,家住那坡县城南开发二区的梁杰(化名)驾驶桂L81767二轮摩托车在那坡县睦边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回家,当行驶至南凤酒楼附近时,打左转向灯转弯回家,当前轮刚行至中线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刘军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梁杰受重伤和刘军受轻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主要原因是刘军当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超载搭乘黄成龙、梁星在睦边大道上由南向北高速行驶所致。事故发生后,刘军等人驾车逃逸。梁杰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01天,共用医疗费35858.91元。2010年8月2日,右医附院出具证明,预计梁杰的后续治疗费即拆除固定钢板手术仍需20000元,而梁杰的车辆修理费用为1636元。

  2010年8月27日,那坡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军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刘军等人在事发后一直不出面处理善后事务,梁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军、黄成龙赔偿其受伤后的各种费用77582.42元,并承担诉讼费。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刘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正确的,该证据法院予以采纳;黄成龙是刘军所驾驶的车辆的车主,故对刘军应赔偿的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梁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应确定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确定梁杰的损失共计为86972.53元。刘军承担80%,即69578.02元;黄成龙对刘军应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刘军、黄成龙赔偿梁杰医疗等费用共计69578元,承担诉讼费1780元,合计71358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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