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摩托车逆行 致人十级伤残被判赔
导读:
2011年8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章玉湖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来运的各项经济损失67505.03元。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3日,被告章玉湖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丰城电厂往围里方向行驶,途经赣江大桥桥头至围里路段时,由于被告章玉湖酒后逆行驾驶,直接撞向相对方向由原告熊来运驾驶的助力车,造成原告熊来运头部等多处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熊来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双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及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出院后,原告熊来运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12月30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章玉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来运不负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该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章玉湖,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已超过了保险期。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熊来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在与被告章玉湖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章玉湖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熊来运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法院调取的材料,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已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且是由于被告章玉湖酒后逆行所致,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熊来运请求赔偿的项目均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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