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宝马车撞死女童案
导读:
酒醉后驾驶宝马车撞死11岁女孩后逃逸,为掩盖醉驾事实还另找他人顶替。浙江温州泰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肇事司机齐淑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齐淑斌醉酒驾驶由吴某所有的宝马轿车,行经泰顺县房管局路 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乘员小女孩朵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淑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曹某某找来吴某某为其顶替。当日21时58分,吴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交代情况,后经民警电话通知,1月22日零时20分,被告人齐淑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泰顺县人民法院于5月28日对醉酒驾驶宝马车撞死女童后逃逸并找人顶包的被告人齐淑斌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起抗诉。7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9月,经泰顺法院重审后,肇事者齐某由此前一审判处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宝马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12万元。
车子驾驶者齐某因醉酒驾驶,除刑事责任外,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223576元。车主吴某明知齐某醉酒,仍借车给他,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82384元。(记者方列)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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