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商业险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四川省一基层法院近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精神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万多元,并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14日,被告张志兵驾驶小客车在雅安市一路口行驶时,与原告杨利民所骑的人力货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评定为两处10级伤残。由于被告于今年7月1日以前向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雅安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计2.4万元。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为商业保险”的相关解释,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精神,确定本案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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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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