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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转为城镇户口 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3:13:03 人浏览

导读:

受伤时为农业户口,诉讼时为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西华县人民法院金广良赵金山[案情]原告赵某,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其2006年6月份参加高考,2006年8月13日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按照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于2006年9月4日为赵某办理

  受伤时为农业户口,诉讼时为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案情]

  原告赵某,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其2006年6月份参加高考,2006年8月13日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按照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于2006年9月4日为赵某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镇户口。

  在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前,赵某为筹集上大学学费,于2006年7月到某建设有限公司工地打工,约定每天25元-27元工资。2006年8月24日夜十点多钟,赵某被安排加班,由于卷扬机起升架上升超高,致使吊盘板卡在上升架上面无法降落,带班领导让赵某到楼上把吊盘用脚跺平,在吊盘上用力跺平后,赵某随着吊盘落下来到上升架中间,两条腿被吊盘板和铁架之间挤成双下肢开放性多发多段骨折。赵某先后被送往县、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鉴定赵某此次构成七级伤残。由于赵某受伤,无法正常上学,某职业技术学院同意保留入学资格。

  [分歧]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无异议,但对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有异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次损害造成原告七级伤残,对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且现在为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2006年9月份才转为城镇户口,而损害发生时是在2006年的8月份,当时原告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损害发生时的标准来计算,而不能按后来变化了的条件为标准,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明显不同,财产损害赔偿以财产损失的范围为标准,是既得利益损失,不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而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等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人身侵权的救济不仅体现补偿功能,,更应该体现保护功能。补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使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补偿侧重于对财产损失的保护。保护职能不仅是对财产损失而且是对人身的安全和完整的维护,强调的是对权利的保护,侧重于对可得利益的保护。

  本案中,此次人身损害造成原告赵某七级伤残,对其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其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在补偿其医院费等实际损失后,还应当赔偿其残疾慰抚金。虽然按农村居民收入的标准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补偿,因为原告赵某已经是城镇户口,而且某职业技术学院还保留其学籍,如果没有损害的发生,赵某已经在大学接受教育了,其也享受着他城镇户口的待遇了。因而,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残疾慰抚金,既符合立法本意,又体现了对人身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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