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
导读:
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
[案情]
华某是到城市打工的农民。由于对大城市的地理和交通环境不熟悉,华某在马路上总是显得惊慌失措。2002年7月28日,华某外出找工作,当他在某公交车站下车后,见到有人横穿马路,便尾随其后,在密集的车流中见缝插针,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当华某行至机动车道的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时,恰好有胡某驾驶的“金杯”中型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华某先是在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驻足扰像,在“金杯”车驶到距其仅10余米处时,又忽然起步,横穿机动车道。“金杯”车驾驶人胡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疾驶中的金杯车将华某撞出5米左右,华某当场死亡。金杯车由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与后车发生追尾,造成后车的保险杠和前灯损坏,金杯车的后保险杠被撞弯,后灯破碎。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金杯车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65公里。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华某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能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此,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人华某违反交通规则,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而且在横过马路的过程中,不注意避让机动车,在车辆临近时仍旧抢越机动车道,负有重大过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减轻机引动车一方的责任。理由是:金杯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而其经行的路段又是交通比较繁忙的路段,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该路段的路面情况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在发现有行人在横穿马路的时候,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金杯车的驾驶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履行其应尽的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的义务,所以,其不能以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为由要求减轻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华某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而且在机动车临近时犹豫不决,最后又冒险抢越机动车道,说明其缺乏交通经验和安全常识,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金杯车存在超速行驶的问题,但是其超速行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场勘察的结果显示:即使金杯车不超速,此次交通事故同样无法避免。换言之,金杯车的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后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上述规定,与前车距离过近,造成前车紧急制动时两车追尾。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后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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