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索赔案
导读:
案情
马某和何某为同学和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女方家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酒足饭饱后,马某乘何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在回程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占涛受伤。
经警方认定,何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将肇事者何某、车辆所有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在该案中,由于何某是好意让马某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而“善意同乘”的定义则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
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善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
作为送定亲礼的嘉宾,两人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某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某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
而在何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某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0494.84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昨日(8日),造成七死一伤惨剧的东五环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审理。5名死者的家属向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路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肇事司机刘平以及保险公
车险索赔的注意事项现在,汽车保险已被普遍接受。但是,有些车主认为只要买了车险,所有的事故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偿。“并非所有的事故车主都能得到全额理赔。”保险专家说
现在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汽车已经成为必备的出行工具了,但是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长。那么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交通事故索赔需要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需要注意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起诉时注意申请才财产保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更多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