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案例
导读: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案例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五河人孙英杰,将撞上自己的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一次手术医疗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赔偿要求,共计10万元。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8时40分,被告程有占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孙英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两人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五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伴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14360元。2010年4月27日,县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交通事故外伤致脊髓损伤为五级伤残;需二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费用约6000元,鉴定费600元。因车辆保险公司不服原伤残等级鉴定,2010年8月5日,滁州一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左桡神经损伤致左手功能丧失100%(占双手功能50%)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左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程有占通过交警部门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后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2010年5月7日,孙英杰到五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请法院判令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5170元、误工费8118.4元、护理费30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残疾赔偿金45043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959元,合计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英杰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程有占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程有占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据印证,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等要求合理诉求,予以支持,遂于日前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孙英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9669.1元;被告程有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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