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导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害人徐振涛的委托和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程序。根据我们了解的案情,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对公诉人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定罪:对被告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没有异议。
关于本罪的事实部分,本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是在21时20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肯定其饮酒是在事故发生前,而做乙醇含量检查的时间是在凌晨3点向警方自首后才抽血化验的,其间相隔近6个小时了。根据乙醇在人体的代谢规律,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在人体的浓度会逐渐减少的。目前检测到的乙醇浓度不能如实反映被告人的真实乙醇浓度。可以肯定地说,被告人真实的乙醇浓度肯定比检测结果要高。
二、关于犯罪情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没有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被告人是在公安部严厉查处酒后驾驶的形势下仍酒后驾驶高危机动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说明其漠视国家规定,漠视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人,可谓是真正的马路杀手。
被告人虽然前期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后期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进行后续治疗,其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没有真正的悔罪的表现。作为事故的肇事者,积极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是作为肇事者最基本的义务。而被告人没有做到。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被告人违反严禁酒后驾驶的规定,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还有逃逸行为,经检查驾驶的还是一辆没有制动功能的车辆。被告人违反了其中的3条规定,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也很严重。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 被告人酒后驾驶没有制动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还有逃逸行为,其情节更加严重,其自首也是在公安机关将其锁定、慑于强大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不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后续治疗费,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没有悔罪表现。根据以上,请求法院从重从严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
此致
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害人代理人:张凤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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