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司机赔19万事起突然停车
导读: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桂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重大事故,应当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桂某和吕某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黄某未保持安全行车间隔,且未按划定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交警部分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被告某运输公司与桂某、吕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桂某、吕某和某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2007年1月2日,桂某驾驶客车(挂靠黄梅县某运输公司)沿105国道由黄梅县城往小池方向行使。中午12时左右,桂某看到前方似有人在搭车,于是在公路中紧急泊车,尾随其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躲避不及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黄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分认定,桂某在道路上临时泊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靠;黄某驾驶摩托车尾随中巴车行使时未保持安全间隔,且未按划定戴安全头盔,双方各自负担50%责任。
湖北省黄梅县一中巴客车在公路上随意泊车载客,导致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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