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撞伤已获赔再次要求单位赔偿被驳
导读:
2007年5月7日早晨6时40分许,某铸钢厂雇佣人员芦某上班途中,案外人申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部与芦某身体后部接触,造成芦某受伤。后芦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7日,交通队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后芦某向法院起诉申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申某赔偿芦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此后,芦某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作为铸钢厂雇员,在上班途中受伤,铸钢厂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要求铸钢厂赔偿经济损失。铸钢厂认为,芦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与其雇佣活动无关,不同意芦某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芦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对芦某与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作出判决,判令申某赔偿芦某医药费等费用。芦某作为受害人,已经向侵权人请示赔偿并得到了法律救济,故无权再向雇主主张权利。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雇主和侵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赔偿责任在法理上被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但不真正连带责任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及受害人同时向侵权第三人和雇主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而非受害人就同一事实,依据不同法律关系数次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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