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方因男子驾车撞路障死亡被判赔偿
导读:
桐乡一名男子开着越野车在桐乡羔民线上由北往南快速行驶,却不料撞上了路上的一个石墩,严重受伤。随后,该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第二天死亡。
家属看了事故现场之后,得知他是撞上了相关部门为阻止车辆逃费设置的路墩而亡,便将桐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以及石门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道路上设立路障,阻碍交通”,而且警示标志也不明显。
昨天,记者了解到,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桐乡市公路管理段赔偿死者家属51881.57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3日晚上,桐乡男子小闻(化名)驾车行驶在桐乡市境内的羔民线上,当车子行驶到石门镇春丽桥村附近时,发生了意外——小闻的车子撞上了路上的一个石墩。
由于车速比较快,撞击对小闻的冲击力非常大。随后,小闻被送往医院救治,于第二天死亡。
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小闻因遭车祸致胸部受伤,左侧第五根肋骨骨折引发肺挫伤、心脏劈裂、心源性失血性休克。
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调查之后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表明,小闻驾车撞上了相关部门为防止逃费而设置的路障,由小闻承担事故过错的全部责任。
家属在事故现场查看之后认为,发生事故的路段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可是这个标志已被路边的行道树枝叶遮挡,看不清楚。
路墩上原来是有反光漆的,驾驶员开车过来的时候就能看到。可是由于缺乏正常的维护,石墩上反光标线已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家属了解到,这个路墩是桐乡市交通局为阻止车辆逃费而设立的,由桐乡市公路管理段负责施工和日常维护。小闻的家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道路上设置路障,阻碍交通。而桐乡市交通局违法设置路障,并且对设置的标志、标线未尽养护义务,导致标志、标线不明显,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小闻家属将这3个部门告上了法庭。
桐乡市交通局代理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件当中,设置的路墩是为限制超载、超限车辆驶入,用以保护、养护公路的,小闻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了规定,这在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书上很明确。“交通部门为阻止逃费而设置的路墩不是违法的障碍,而是合法的公路附属设施。”该律师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涉案道路有维修、管理、养护的职责。而桐乡市公路管理段不能证明其所设标志、标线足够明确、醒目,故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桐乡市公路管理段赔偿死者家属51881.57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行人被一辆“黑别克”撞得飞起,落在车子的引擎盖上,肇事车司机非但不停车,还猛踩油门逃逸。伤者死死抓住车前雨刷,肇事司机多次猛打方向盘欲将伤者甩掉,再次撞上一辆
3月28日凌晨,南充市顺庆区计生局司机陈国强驾驶单位车辆,在该市北湖路碾死一名醉卧大街的中年男子。目前,陈国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死者身份仍在查找之中。女孩哭着报
时报讯(见习张小余)2004年4月,小薛(化名)被公交车撞死,法院刑事庭判公交司机肇事罪成立,判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8万多元。公交公司认为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