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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原告致1死2伤案开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13:00:00 人浏览

导读:

去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矛盾,张振龙在东河区人民法院门口,将与其产生赔偿争议的冯志军3次撞击、碾压致死,同时并将在场的冯志军父亲、三姨撞伤,然后逃跑。昨日,张振龙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龙被控故意杀人罪。庭审前驾车撞原告致1死2伤

  去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矛盾,张振龙在东河区人民法院门口,将与其产生赔偿争议的冯志军3次撞击、碾压致死,同时并将在场的冯志军父亲、三姨撞伤,然后逃跑。昨日,张振龙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龙被控故意杀人罪。

  庭审前驾车撞原告致1死2伤

  去年6月,张振龙因交通事故与刘淑珍发生纠纷,刘淑珍之子冯志军多次与张振龙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未果,双方产生矛盾,刘将张诉至东河区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张振龙驾驶黑色力帆520轿车与其妻宋某某到东河区人民法院。在等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张振龙独自驾车到法院附近如厕。9时许,冯志军和其父、其妹、三姨到法院参加庭审,4人行至东河区人民法院南侧新中西路准备过马路时,被由东向西驾车归来的张振龙发现,张产生杀人恶念,驾车撞向冯志军和其三姨,致2人受伤倒地。张振龙驾车调头由西向东行驶,再次撞向欲搀扶冯志军的冯父,并碾压受伤倒地的冯志军。之后,张振龙驾车再次调头由东向西撞向冯志军父子。随后,张振龙利用急刹车将冯父从车顶甩下,致其受伤倒地。张振龙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张振龙的疯狂行为致使冯志军死亡,冯的父亲和三姨受伤。

  当日12时许,逃窜至鄂尔多斯东胜区的张振龙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作案工具黑色力帆520轿车被当场缴获。

  蓄意报复被控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认为,张振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并产生杀人恶念,驾车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受害人当庭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法庭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后宣布休庭。

  极端案件暴露社会救助体制缺位

  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时,检方向张振龙出示冯志军尸体及现场照片时,旁听席上,冯志军的三姨已经泣不成声。据了解,冯志军今年40岁,家中有一个10岁的孩子。他突然遇害,致使今年71岁的父亲和67岁的母亲老年丧子,年幼的孩子则失去了父亲的庇佑。

  在最后陈述中,张振龙称:“看了现场的照片我也很受触动,但事情已经发生了,一命抵一命。但希望法院明查,我到底有没有撞伤刘淑珍。”

  昨日下午,张振龙的妻姐称:“张振龙以前在砖瓦厂当过统计,砖瓦厂倒闭后,他就再没有找到像样的工作,女儿还在集宁师专上大三,家里非常困难。2010年6月,张振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振龙一直称自己没有撞人,但因为现场被破坏,被认定由他负全责。”[page]

  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冯志军的母亲住院花费超过1万元,加之在处理事故时,张振龙曾辩解他没有撞伤对方,使冯志军一家非常生气,在商谈赔偿时比较强硬。张振龙为此非常仇恨。案发前,虽然东河区法院没有作出最后判决,但在商谈过程中协商金额与他实际偿付能力的差距,终于使张振龙崩溃了,他完全不理法院是否会最终判决8万元,将仇恨发泄到了冯志军及其家人的身上。

  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亚宁:“我们分析这起案件的起因,事实上,张振龙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已经对于8万元这个足以让他倾家荡产的数字产生了恐惧。张振龙本身只有初中文化,他不具备法律常识,不明白受害人家属索赔的金额并不一定是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法律意识淡漠,让他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此外,他家庭困难,是低保户,且负债累累,一旦出事,整个家庭就可能轰然坍塌。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低保户家庭无力进行民事赔偿时进行援助的机制。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张振龙选择了无理智的疯狂‘复仇’。”

  刘亚宁指出:“事实上,针对贫困人群司法赔偿金救助体制的缺位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此案中,张振龙将对方当事人的亲人撞死只是极端的个例,我们通常看到的是,由于当事人贫困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一些家庭贫困的受害人只能艰难度日,甚至不断上访,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要想杜绝此类现象,只有国家建立健全社会长效救助体系,在家庭确实无力承担赔偿的情况下,救助机制自动启动,才能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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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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