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之子无照驾驶致21人亡 司机同担责
导读:
老板之子无照驾驶致21人亡 司机同担责
【发布时间】2005-6-14
作者:高世秀 陈洪峰 发布时间:2005-05-08 11:48:18
中国法院网讯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8·4”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4月29日,武强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鹏、刘会章有期徒刑各六年;二被告赔偿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河北省曲阳县北合乡土岭村张爱增有东风牌重型货车一部,雇佣司机刘会章搞运输。2004年8月4日,在运输途中,刘会章将车交张鹏(张爱增之子)无证驾驶,沿302省道由西北向东南行驶。其时,河北省蠡县北埝乡北埝村王艳庆驾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载23名农民到武强县抓蝎子,两车相向行驶。凌晨4时许,张鹏驾驶东风货车行至武强县孙庄乡堤南村路段时,超速行驶侵占了对方行驶路线,三轮车被撞至公路一侧沟内,致农用三轮车上王艳庆等21人死亡,3人受伤。东风货车撞断公路侧的通讯电线杆后,又撞入路旁张聚会的民房中,将民房及房内物品损坏,所幸屋中无人。东风货车仰翻,严重损坏。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对死伤者进行了及时救助,并给死伤者家属发放了救助金,最后,20名死者亲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伤者刘宇彤、王会朋、刘宽松、房屋受损者张聚会、死者王艳庆家属王含晓和魏大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鹏、刘会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21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鹏发生交通肇事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虽在发生事故时,刘会章没有亲自驾驶,但其系正式司机,明知张鹏没有驾驶证、又系未成年人而让其开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张鹏、刘会章应共同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艳庆用三轮车载多人,违反了有关机动车辆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鹏、刘会章有期徒刑各六年;被告人张鹏的法定代理人高会敏(张鹏之母)、被告人刘会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宇彤经济损失2.7万余元,赔偿王会朋经济损失3774.7元,赔偿刘宽松经济损失1.1万元,赔偿王含晓、魏大梅经济损失1.9万余元,赔偿张聚会经济损失4920元。高会敏与刘章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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