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了人是否白撞?
导读:
从安全的角度以及实际情况看,火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要比汽车小的多。事故的概率小,并不意味着事故不会发生,当火车发生“小”事故时,该不该赔偿或者应该如何赔偿?日前,江苏省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第一案,就将这个疑问放在了人们的面前。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1月6日下午4点左右,连云港市新浦区临洪小学一年级学生葛星从学校放学回家,在穿越陇海铁路新浦站一条通向临洪村的平交道口时,被自东向西的一列火车撞伤,导致葛星左下肢被截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伤者的监护人认为,铁路方面在该平交道口无人值守,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应当赔偿伤者各项损失50多万元。在交涉过程中,铁路方面则认为:根据1979年出台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火车撞死了人,最多也只能补偿300元,何况只是撞伤?
是赔偿300元还是赔偿50万元?伤者家人和铁路方面各说各的理,最终也没有个说法。在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江苏连云港华德律师事务所张静波律师决定为伤者免费代理诉讼,向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张律师认为,依据《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火车撞人只要有过错,就不能白撞。
2004年12月10日,张静波律师完成了对8岁的小葛星被火车撞伤一案的调查取证工作,认为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徐州铁路分局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随即张律师与同所的汪占兵律师来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起诉讼为江苏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第一案。
记者之所以对这个案子产生兴趣,不仅仅因为它是江苏省“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第一案”,引起记者关注的是,8岁的葛星被火车致伤残后,到底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按照铁路部门的说法,遵照有关规定,即使是火车将人撞死后,最高的赔偿也只有区区300元,依此,我们大约能得到一个结论:被火车撞伤后的小葛星可能连300元都拿不到,这显然是令葛星的家人不能接受的。至于最后的赔偿数额是多少,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300元和50万元,落差如此巨大的数额,显然代表了两种态度———他们能否和谐地重叠在一起,并不真正使记者看重,真正叫人慨叹的是,300元和50万元这两个反差极大的数字产生的原因何在。站在伤者的位置(和铁路方面比,葛星和其家人显然处于弱势),他提出高额的赔偿,尽管可能这个数额有不合理之处,但仍旧能够获得理解,毕竟孩子的终身幸福将受到严重影响。而铁路部门呢?是不是自己在安全防护方面的疏忽,只能以300元掩饰,而不能用50万元来作为沉重的教训?现在,300元和50万元的观念和态度,将在法庭上进行角力,它们相互之间的碰撞,也许会引起人们的反思,这就是人们对这起“江苏省铁路人身损害第一案”关注的真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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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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