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 > 其他交通案例 > 教练带学员驾车与公交车相撞5人死亡

教练带学员驾车与公交车相撞5人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23:10:38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12月13日清晨,兰州蓝天驾校2名男教练驾驶桑塔纳轿车带领3名女学员,在赶赴西宁考驾照的途中与一辆18路公交车相撞,造成车内5人全部遇难。惨案发生后,本报于当年12月14日、15日连续对此事做了报道。事发后,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该案进入诉讼阶段。2010

2007年12月13日清晨,兰州蓝天驾校2名男教练驾驶桑塔纳轿车带领3名女学员,在赶赴西宁考驾照的途中与一辆18路公交车相撞,造成车内5人全部遇难。惨案发生后,本报于当年12月14日、15日连续对此事做了报道。事发后,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该案进入诉讼阶段。2010年1月15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兰州蓝天驾校赔偿3名女学员家属经济损失91.33万元,驾校校长汪富江承担连带责任;公交公司第三客运公司赔偿三名女学员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赔偿桑塔纳轿车驾驶员驾校教练刘建刚家属3万元。另一名受害教练的赔偿则在诉讼前已由各方协商解决。一审宣判后,兰州蓝天驾校校长汪富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因有个别受害人代表缺席,法庭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宣布择期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蓝天驾校校长汪富江的代理人认为,汪富江个人不应当承担对各被告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肇事的桑塔纳轿车虽然是以汪富江的个人名义购买,但是早在车祸之前就以资产入股的方式成为蓝天驾校的公司财产,并当庭出示了蓝天驾校历年来的公司财务账目以证明此车是公司公用车辆。其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汪富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对汪富江的代理人出具的证据,各受害人家属及辩护人认为,应该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为一审法院认定蓝天驾校是由汪富江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因此汪富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汪富江代理人当庭出示的公司财务账目没有经过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希望法庭驳回汪富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教练车公交车相撞5人死亡

2007年12月13日清晨6时18分,蓝天驾校两名教练带领三名女学员在去西宁市考取驾照的途中,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兰州市南滨河路突然驶入逆行车道,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18路公交车迎面相撞,由于两车相撞后卡在一起,轿车整个车体完全陷进公交车右前角的底盘。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车内被困5人,经120急救人员

现场诊断,5人已全部死亡。

事故发生后,七里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显示,教练车逆车道行驶,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当事的18路公交车司机没有责任。为此,兰州蓝天驾校给遇难者的家属每家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死者家属认为,第三客运公司的18路公交车在事故发生时有超速嫌疑,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受害人家属将兰州蓝天驾校法人汪富江、第三客运公司、18路公交车司机陈某一起告上七里河区法院,共计索赔120万元。

一审判决赔偿近百万

2010年1月15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刘建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18路公交车驾驶员陈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虽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陈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刘建刚系蓝天驾校的教练,受蓝天驾校的指派,驾驶桑塔纳轿车,带领王某等人前往西宁市参加驾驶证考试,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蓝天驾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虽然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其驾驶的18路公交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且上路行驶,具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其所属第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蓝天驾校是由汪富江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汪富江不能证明蓝天驾校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汪富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兰州蓝天驾校校长汪富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