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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丢失成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22:54:22 人浏览

导读:

不久前,罗某在广东省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但并没为此而感到担忧,因而没有办理任何的挂失手续。2009年6月,罗某接到了平南县法院的开庭传票,原因是以其身份证登记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伤者的家属把罗某也列为了被告,要求罗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
不久前,罗某在广东省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但并没为此而感到担忧,因而没有办理任何的挂失手续。2009年6月,罗某接到了平南县法院的开庭传票,原因是以其身份证登记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伤者的家属把罗某也列为了被告,要求罗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罗某才了解了事情的端倪。原来在其丢失身份证后,由于没有办理挂失,被他人冒用,把实际属于家住广西桂平市的周某的摩托车登记在罗某的名下。因此,罗某成了摩托车的登记车主,而周某则是摩托车的实际车主。2009年4月11日,周某驾驶这辆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罗某也就自然而然、糊里糊涂地成了被告。

在庭审中,罗某辩称其从未认识周某,自己也没有看到过肇事摩托车,更谈不上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是他人冒用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己不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而周某亦承认自己不认识罗某,车辆是自己在修理店购买的。主办法官在听完罗某和周某的陈述后,觉得不能随便确定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于是便根据周某的陈述,前往修理店进行调查,证实是周某冒用罗某的身份证进行车辆入户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定,罗某虽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周某亦承认了车辆是其购买的,自己与罗某并未相识的事实,这在调查中亦得到了证实。罗某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罗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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