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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司机找替班 出了车祸替班司机与车主同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22:39:31 人浏览

导读: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替班司机、肇事司机分别承担30%、30%、40%的赔偿责任半岛晨报消息一位出租车车主的替班司机一天临时有事又找了个司机替他一个班,没承想找的这个司机出了车祸,惹上25万多元的赔偿官司。车主因被强制执行了24万元,于是把替班司机和“替班的替班”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替班司机、肇事司机分别承担30%、30%、40%的赔偿责任

  半岛晨报消息一位出租车车主的替班司机一天临时有事又找了个司机替他一个班,没承想找的这个司机出了车祸,惹上25万多元的赔偿官司。车主因被强制执行了24万元,于是把替班司机和“替班的替班”告上了法庭。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替班司机、肇事司机分别承担30%、30%、40%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是一出租车车主,老陈是她的替班司机。2003年10月1日,老陈因有事找到大刘让其替自己干一个班。大刘当天20时40分驾车经西岗区正仁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正仁街与建业街交叉口处,将骑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内的宋某撞倒致伤,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大刘和宋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05年2月12日,宋某因病死亡,其家属以张女士、老陈、大刘三人为被告向河口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一审、再审诉讼,2006年沙河口法院作出判决,张女士赔偿宋某亲属损失24656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7200元,总计25万多元。

  经法院强制执行,张女士赔偿宋某家属共计24万多元,老陈赔偿了1万元。之前大刘给付宋某家属1.6万多元,保险公司赔付了4万元。因此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扣除保险公司的4万元,老陈和大刘给付她经济损失203110元。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的张女士与老陈系雇佣关系。张女士作为老陈的雇主,在此事故中虽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因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故应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老陈在案发当日,没有征求车主的意见,擅自将车转给大刘驾驶,致使车祸发生,其行为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大刘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具有一定过失,在驾驶时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观看,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老陈给付张女士64997元,大刘给付张女士70098元。首席纪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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