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离又碾轧 故意杀人判徒刑
导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农用运输车,在超车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朱某发生刮擦,造成自行车倒地,朱某倒于农用运输车左后轮前侧。被告人陈某停车查看,但未下车。见有人追赶,出于害怕,在未明确朱某所处位置的情况下,即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朱某胸腹部被该车左后轮碾轧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倒地的被害人可能处于危险位置及危险状态,其驾车逃离可能会发生被害人被碾轧致死的危害后果,仍启动车辆逃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且对民事部分已尽力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属于严重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如果承主要以上责任,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车祸撞死人如何见死者家
1月21日20时许,家住吉林市昌邑区二道江铁路住宅的雷某在通江路市职工大学正门附近被撞,肇事车辆逃逸。雷某经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雷某的爱人欲悬赏20000元寻找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