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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不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案交通队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21:09:29 人浏览

导读:

首例不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案昨开庭本报讯在海淀区上地用友大厦上班的仲先生,半年里两次开车路过上地桥下时两次被值勤交警扣住罚款,原因是该路段的路面上既标有自行车专用道的“单实线”,又划着两三米长的机动车也可以通行的“虚白线”,仲先生不知道到底该
首例不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案昨开庭
  本报讯 在海淀区上地用友大厦上班的仲先生,半年里两次开车路过上地桥下时两次被值勤交警扣住罚款,原因是该路段的路面上既标有自行车专用道的“单实线”,又划着两三米长的机动车也可以通行的“虚白线”,仲先生不知道到底该以哪个标志为准。今年6月10日他第二次被扣住罚款后,仲先生依据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向法院起诉。该案也成为本市首起不服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北京用友公司的仲先生驾驶奇瑞QQ轿车由东向西从上地桥下辅路通过时,被海淀交通支队清河交警队的交警拦住。交警认为仲先生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而把机动车开进了自行车专用道。值勤交警根据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90条等规定,现场对仲先生作出了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仲先生却认为上地桥桥下辅路口并无任何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无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在这一路口,有一段路上划的是自行车专用道的单实线,又有一段路划的是机动车可以正常驶入的虚白线,使开车到此的司机误认为机动车也可以通行,所以清河交警队对他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处罚不当,应该撤销处罚并退还他被处罚的200元行政处罚费。

  休庭时仲先生告诉,在这个路口被处罚他已经是第二次。第一次是今年春节前,他本来当时就想讨个说法,但是当时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因为过春节拖过了15天的行政复议时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他认为有法可依了,所以被处罚的第二天他就向法院起诉。

  昨天的庭审中,清河交警队的代理人坚决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与法有据。该代理人在庭上解释说,上地桥下路口处确实有一段“虚白线”,那是因为路口旁边有一家企业,是为了企业的车辆进出和保证其他车辆上桥而设置的。司机从“虚白线”前面很长的“单实线”应该可以判断这条路是自行车专用道,所以没必要再设置其他的交通标志。庭审中法官问交通队代理人对仲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法律依据时,该代理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交通违章行为最高可以罚款200元。他们认为仲先生的违章行为已经构成了这一标准。

  法院昨天没有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李罡)

本报讯 (李欣悦) 昨日,首例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诉讼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的处罚决定,并驳回了原告仲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仲先生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桥底辅路,过桥后在路口被清河交警队交警拦截。交警认为仲先生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罚款200元。

仲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他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口没有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是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因此,仲先生要求纠正原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则认为,路面上已有了白色实线以区别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必要再设路面标志。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中,虽然车行道边缘线在距路口200米处出现一段白色虚线,但除此段外,该标线自路口开始、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均为白色实线;故该处白色虚线仅为车行道边缘线上的一处间断。

  法院认为,仲某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借道超车”行为,故维持了清河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宣判后,仲某不服,表示一定会上诉,并称会在上诉书中提出更加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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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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