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费征稽处副所长违规查车致人死亡获刑
导读:
昨日,此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发生在2007年3月13日。据车牌号为豫P03030的司机蔡国文讲,当天上午,当他驾车行至中原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不远处时,突然一穿制服的男子,从标有“中国公路”字样的依维柯车前走到快车道上,挥手示意他前面的两辆农用三轮停车。
“我赶紧踩刹车。”蔡国文说,虽没撞到前面的车,但后面的车却撞了上来。
最终,1人死亡、2人受伤。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二大队事故民警现场勘察,认定闫建军在事故地点设点检查时,未设立“警示牌”,未保障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要求,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受伤人员宋某、姚某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同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郑州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处和闫建军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建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而被告人闫建军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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