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酒后驾车撞死无证摩托驾驶员被判刑
导读:
被告人汤某系吉木萨尔县吉顺驾校教练,2006年7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新B-0992学教练车,由南向北超速、占道行驶至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街道26公里处,与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后乘坐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在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中占较大的比重。因为其是过失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除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判处缓刑也是较多的。而本案被告人汤兴元是一名驾校教练员,工作职责就是教会他人驾车技能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却故意违法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肇事后产生的结果是过失行为,但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甚于一般肇事者,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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