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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4·23特大交通事故案两责任人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13:37:35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北碚“4·23”特大交通事故案中的两名机动车检测人员胡刘敏、梁平,分别被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8000元。检察机关指控,车辆的刹车防抱死系统(ABS)明明已经失效,但两名检测人员却作出“检测合格”的结论,导致问题车辆
重庆北碚“4·23” 特大交通事故案中的两名机动车检测人员胡刘敏、梁平,分别被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8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车辆的刹车防抱死系统(ABS)明明已经失效,但两名检测人员却作出“检测合格”的结论,导致问题车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2007年4月23日,牌照为“渝B64487”的客车行至重庆北碚区水土镇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26人死亡。有关部门调查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肇事车辆在紧急制动时ABS装置失效,其前、后轮均出现抱死现象,又因前桥无减振器,进一步降低了前轮和道路的附着力,使车身偏离行驶方向且难以修正。

去年4月11日,肇事客车在公司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胡刘敏作为引车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肇事客车右后轮ABS传感器及连接线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仍作出该肇事车辆ABS装置合格有效的错误结论。梁平主要负责对参加检测车辆的底盘进行检测,在肇事客车未安装前减振、右后减振明显渗油,右后轮ABS传感器及连接线被拆除的情况下,仍作出四通道装置齐全有效、减振器有效的错误结论,致使该肇事客车顺利通过年审并投入客运经营,埋下了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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