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他人死亡 二次事故责任人担责
导读:
2008年3月15日19时许,日照市东港区后将帅沟村村民刘某驾驶一轿车,沿日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后村镇东邵疃村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没有发现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倒地的李某,车辆从受害人李某的身体上碾过,致使受害人李某因内脏破裂和颅脑损伤死亡,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由于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已经逃逸,日照市公安局交警岚山大队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受害人李某丈夫郑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李某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受伤躺在地上,推定其未死亡;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情况下,从受害人李某身体上碾压过去,致受害人李某因颅脑损伤和内脏破裂死亡。被告刘某的驾驶行为是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关于“本案应由逃逸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可待案件侦破后,另行向肇事者主张权利。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赔偿郑某及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8 55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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