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与摩托车相撞,驾驶员伤了,狗也残了
导读:
狗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摔伤了,狗也摔残了一条腿。狗主人和摩托车驾驶员争了起来,互不相让,都要向对方索赔,近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官司。
去年11月18日,绍兴县湖塘街道王某家的狗跑到路边空地上。这时从湖塘方向沿着路边快速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突然带到了旁边的狗,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路后倒地,被拖了一段距离的狗顿时鲜血淋漓。而车主宋某也倒地受伤。
当时车主宋某马上拨打了110。随后,赶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了相应的笔录。但是由于事故的当事一方是条不会说话的狗,交警处理此事遇到了难题。“以前类似这样的事情也发生过,一般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处理此事的交警有些为难,“这应该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由于对象特殊,在现行‘交法’规定范围内还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协商无效,今年1月6日,摩托车车主宋某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宋某在起诉书中写道:当时他骑着摩托车经过金诚机械厂门口时,狗是从厂内冲出来横穿马路时将摩托车撞倒在地,导致其受伤住院,摩托车也有一定程度损坏。宋某认为,动物致人伤害,其管理人、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狗主人王某也连连喊冤,认为当时自家的狗就在路边走,是摩托车自己开车过快撞上了狗。“我家的狗也受伤了,我们没向他提出赔偿,他倒反咬一口!”
究竟是狗致人伤害呢?还是因为摩托车车主骑车在路上和狗发生了特殊的交通事故呢?绍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这条“肇事狗”的主人王某要赔偿摩托车车主。
律师告诉,此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这案件的定性到底是动物致人损害还是道路交通事故。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和单位,狗并不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主体,因此,此案从法律关系的选择中,应属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根据我国法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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