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学车撞死人 教练被判负全责
导读:
因学员在学车时撞了人,6月7日,驾校教练王某被江苏省吴江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42岁,是一名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近两年在某机动车培训中心任教练。今年1月27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在自己的教练车内指导学员徐某进行道路驾驶,撞倒了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老人被教练车右后轮碾轧而死亡。
据学员徐某回忆,当时他在教练的指导下驾驶着教练车由东向西行驶,车上还有8名学员。行至平望镇溪港村村道时,前方道路两侧都有人在聊天,一自行车也迎面而来,为躲避自行车,他向右打方向盘。此时,他听到擦肩而过的骑车人喊了一声,同时感觉自己的车右后轮碾轧了什么东西,就将车踩刹住。下车看时他发现,刚才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已倒在地上。
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随车指导学员进行道路驾驶练习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教练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5万元。
吴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教练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责任
吴江市法院有关人士分析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被告人王某随车指导学员在道路上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且在教练过程中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酿成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中,学员徐某为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首先,作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学员来说,他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过失,因为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而且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的,不属于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其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是由于教练的过失造成的,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教练的过失是导致路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对学员来说,这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学员徐某不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
来源:正义网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到处可见车辆在路上来来往往,但是因为某些原因难免会发生意外,有开车撞死人的突发事件。那么,开车撞死人要判几年?开车撞死人赔偿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驾驶机动车有时是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并不低,且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要赔偿还要进行一系列麻烦的处理事项,特别如果不小心撞死人了是会可能判刑的,那么,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