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耽误学业
导读:
2003年2月13日,黄某驾车将厦门实验小学学生刘某撞伤,致刘某左胫腓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刘某认为,她在治疗和休养期间无法正常上学,耽误学业。为此,在2003年5月至同年8月和2004年3月,补习数学、语文、英语3门功课的补课费累计花费7650元,加上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及护理费等共计4.9万余元,此费用应由肇事司机赔偿。黄某认为,他已经支付了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刘某应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同时,刘某索赔补习费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协商不成,刘某提起诉讼。
关于补课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驾驶小轿车将原告刘某撞伤,致使原告学业耽误,刘某花费的补课费,确属因黄某的行为而产生,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花费的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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