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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倒通信杆砸伤修车人 依行业通常收入确定误工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9:42:1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内修自行车摊摊主常先生被通信杆砸伤,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纠纷一案。2007年4月17日15时10分,张先生雇佣小谢驾驶其出资购置的货车在行驶至顺义区前进花园小区北侧时,与通信电缆相撞,造成通信电缆杆倒地,将在小区摆摊修自行车
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内修自行车摊摊主常先生被通信杆砸伤,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2007年4月17日15时10分,张先生雇佣小谢驾驶其出资购置的货车在行驶至顺义区前进花园小区北侧时,与通信电缆相撞,造成通信电缆杆倒地,将在小区摆摊修自行车的常先生砸伤,上衣损坏,及用于防风雨用长2米宽1.03米的两块护板(绷有广告布)两个立框砸弯。经顺义区交通支队认定,小谢负事故全部责任,常先生无事故责任。当日,常先生到顺义区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经诊断,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全休两周。4月26日,常先生又进行了一次复查。后常先生将两块护板两个立框砸弯处砸直进行了焊接修复,并绷上塑料板,现在使用中。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谢和张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526.52元、误工费7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两块护板修理费150元,共计1476.52元。

被告小谢、张先生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于常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除对医疗费认可外,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衣物损失费、护板损失费均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事实,顺义法院认为,双方对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常先生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其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法院根据其从事行业通常收入标准酌情确定。其主张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确需补充营养证明,故对其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根据其伤势情况,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对其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谢系受雇于张先生,故对常先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常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衣物损失费、护板修理费共计一千四百七十六元五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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