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行双方 两败俱伤 法官说理 化解纠纷
导读:
今年3月20日下午,原告邹和咲驾驶无号牌电瓶两轮车下班回家途中,与被告吴小根驾驶的无号牌电瓶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花去医疗费38896.05元。交警大队认定邹的电瓶两轮车为非机动车,而吴的电瓶三轮车为机动车,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吴小根通过交警部门给付邹5000元。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邹和咲起诉要求吴小根承担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电动车时速超过20公里,且没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标准,实为电动摩托车,不应列为非机动车范畴。原告事发时是左转弯,未能做到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且撞到了已通过路口的三轮车后轮,原告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厘清过错大小和事故主次责任后,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5万元的和解协议。(孔维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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