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妇母亲不养儿 祖父请求变更监护权获支持
导读:
被告张院英是原告谢增海的媳妇,2002年11月被告的丈夫(原告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告因为害怕不敢单独居住,原告就和老伴一起搬到被告家居住,并照顾孙子谢思宇。在此期间,被告及孙子谢思宇的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2006年初,被告到弋阳县服装厂打工,谢思宇随原告生活,开始被告还会每月回家看看儿子,后来看望的次数逐渐减少。从2007年开始被告基本没有回家看过儿子,并且还将手机号码换掉,使原告根本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几年来被告从未给儿子交过学费,都是由原告支付,并且谢思宇平时吃饭、穿衣、看病等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原告承担,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院英作为谢思宇的母亲,在其夫去世后,对谢思宇一直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原告在其子去世后,一直对谢思宇尽了主要的监护义务,现谢思宇的生活学习仍由原告负责,因此,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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