簇新摩托车轮断裂夺去车主性命
导读:
2004年12月5日,李顺在枣阳市蓝天摩托车有限公司赊购了一辆“粤华”YH125-8型两轮摩托车。2005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为了去襄樊办理摩托车牌照,李顺驾驶该摩托车上了尚未开通的孝襄高速公路。当李顺驾车从枣阳行至襄阳区张集镇史畈村十一组路段时,摩托车突然失控,李顺随即被摔倒在地。因身体广泛软组织损伤及失血性、创伤性休克,导致李顺下午五时许死亡。
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同时委托湖北省机动车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失事摩托车前轮进行质量检验,综合结论为不合格。由于本次事故为“单方意外事故”,李顺的亲属遂拿着检验报告,向经销商枣阳市蓝天摩托车有限公司和生产商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索赔。但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顺的父母及妻儿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四原告扶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合计33.5万余元。
2005年12月27日,枣阳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由蓝天公司、天恒公司赔偿原告栾丽、李岚锐、李长根、周克荣各项费用计27.9万余元;蓝天公司退还四原告购车款1000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了上诉。今年4月,襄樊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再次召集双方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由天恒公司当场一次性给付栾丽、李岚锐、李长银、周克荣19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