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拖车出车祸 积极赔偿获缓刑
导读:
别人货车抛锚,驾驶自己轻仓栅式货车帮忙拉车,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撞到后遭右后轮碾压致死。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8时许,蔡勇的无牌双排座货车发动不响,便请杨金平与张芝灵用货车拉响。被告人杨金平驾驶渝FR5797轻仓栅式货车,用钢丝绳牵引张灵芝驾驶的无牌双排座货车的车尾,由曲尺乡医院驶往东莞中学,在行至曲尺乡场镇刘启平门前路段时,无牌双排座货车将行人张蔼丹撞到后遭右后轮碾压,并与路边停放的渝FR7176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蔼丹当场死亡,渝FR7176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金平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金平叫张芝灵电话报警并主动到曲尺乡政府等待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杨金平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金平到政府等候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并已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杨金平的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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