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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思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15:23:32 人浏览

导读:

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很常见的类型,几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一年之中都要办理几起。由于交通肇事案件量刑幅度大都是三年以下,最高也不过是三年到七年的刑期,因此很多律师对这类案件缺乏兴趣,对有关证据的研究不够深入。同时,因为这类案件基本都是以交警的事故

   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很常见的类型,几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一年之中都要办理几起。由于交通肇事案件量刑幅度大都是三年以下,最高也不过是三年到七年的刑期,因此很多律师对这类案件缺乏兴趣,对有关证据的研究不够深入。同时,因为这类案件基本都是以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尽管法院有权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但在实践当中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并不多见,办理这类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也不大,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存在一种“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悲怆。
接到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委托的时候,我原本也是这种想法。被告人驾驶货车超越受害人乘坐的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受害人被货车拖拽致死。我想,既然交警已经认定我方负全部事故责任,既然我方的赔偿已经及时足额的给付受害人家属,而且被告人在公安阶段就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法院考虑到这些情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我想,无非是采用刑辩“三段论”的方式处理本案了。

  但是,当我陪同被告人来到南方某城市的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的时候,刑庭的法官突然宣布对被告人实行逮捕,而且当场就戴上了手铐。虽然开庭前收监是比较正常,但是我还是有点意外。我向法官提出继续取保候审的要求,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鉴于被告人驾驶的货车与受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被货车拖拽12米导致其死亡,法院认为情节比较恶劣,很有可能判处实刑,因此不予取保。

  形势发生变化,必须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交代。怎么办?如何实现委托人要求的缓刑目标?
我仔细审查案卷。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材料十分简单,除了被告人和摩托车驾驶员各一份供述,只有尸检报告和事故认定书。根据被告人的辩解,他并没有超车,而且对方摩托车上的两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我想,如果受害人致死部位是头部,那么或许可以因为对方未戴头盔而减轻我方的罪责。但是,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死亡原因在于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左上肢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就意味着,未戴安全头盔非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也不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

  晚上住在酒店里面,我独自一人,无心看电视,手里捧着薄薄的几页案卷材料,在苦苦思索。案卷材料提供给我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一时间无从下手。双方关于超车的说法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相?交警为何采信摩托车驾驶员的“货车超车”说法呢?

  我注意到,在交警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交警问道:“若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那你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由谁支付?”被告人回答:“由保险公司支付。”我觉得这样的问答耐人寻味。是不是交警出于同情死者的考虑,在做出事故认定的时候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呢?
任何推测都是缺少说服力的,关键还是证据。证据在哪里?双方各执一词,案卷中又没有证人证言,只有通过现场的痕迹来进行判断了。根据当事人的讲述,两车之间发生了碰撞。既然有碰撞,那就会留下痕迹,通过痕迹能不能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大小呢?我从法院复印出来的案卷里面并没有现场的痕迹照片,这些材料应该在公诉人手里,我必须去检察院阅卷。

  我仔细分析了一下超车时可能会留下的痕迹。虽然货车与摩托车当时都处在运动中,但是既然要超车,其中一辆车的车速必然要高于另外一辆车,相对而言,另一辆车就是处在静止状态(呵呵,这好像是初中物理关于“参照物”的理论)。假定是货车超越摩托车,那么两车相撞时候,在货车和摩托车上分别会留下怎样的痕迹呢?由于货车的车头首先与摩托车进行接触,那么其着力点应在前方,痕迹的运动方向应当朝后,随着力度减弱而逐渐消失,有点类似彗星的轨迹。而摩托车与货车发生碰撞的部位,如后视镜、左把手面向驾驶员的一侧应有摩擦痕迹。如果是摩托车超越货车,则货车上痕迹的运行方向正好相反,而摩托车上的摩擦痕迹应当出现在后视镜的背部和左把手的前端。
为了验证自己的观点,我拿出香烟盒与打火机模拟货车与摩托车反复演练。我甚至下楼买来一盒火柴进行实验,火柴盒代表货车,火柴棍代表摩托车,火柴划掉了好几根,结论竟然与我所认为的相反,末梢的痕迹反而更重。我百思不得其解。一盒火柴差不多被我划完,我总算想通了,火柴燃烧的原理是摩擦产生热量达到燃烧点,其末梢部位的热量高于最初接触的部位,因此末梢部位留下的痕迹比最初接触的部位要明显。如果是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毫无疑问速度较快的物体身上留下的擦痕呈彗星状,头部朝前。

  我一个晚上都在思考这个问题,第二天一早就到检察院阅卷。拿到案卷,我迫不及待地翻找现场照片。果然不出我所料,货车上有好几处擦痕。其中最重要的是车门上有一处手臂和三根手指擦痕,明显是在高速运行状态中留下的痕迹。手臂擦痕前低后高,尾部是三根手指留下的痕迹,尾部朝货车前方。我分析,这是乘坐摩托车的受害人留下的,刚开始的时候受害人的手臂与货车车门接触,然后她伸出手指去扶车门,最后身体失去平衡而倒下。现场勘验表明,受害人是被货车右前轮拖拽致死,如果死者最后留下的痕迹不是手指而是手臂的话,说明受害人的身体是向后倒下,拖拽其前进的应该是右后轮而不是右前轮。根据这张照片,可以分析出在死者倒下的一瞬间,摩托车速比货车快。
还有几处痕迹可以说明问题。货车右前门有一道明显的彗星状擦痕,尾部在前,头部在后。货车车门与挡泥板之间有一道细长的擦痕,呈哑铃状,两头重,中间轻,但是,相对而言,痕迹较重的在后部,头部虽然有明显擦痕,比尾部的擦痕要轻很多。

  接下来看摩托车上的擦痕。后视镜已经碎了,但正面并没有明显擦痕。反倒是后视镜的背面有明显摩擦痕迹。这说明摩托车的后视镜背部与货车有碰撞。在怎样的情况下摩托车后视镜背部会与货车发生摩擦呢?只有摩托车超越货车的时候才可能留下这种痕迹。

  但是又有一个比较奇怪的地方。摩托车的左把手朝向驾驶员一侧有着很明显的摩擦痕迹,这说明货车从后超越摩托车。前功尽弃,我对自己的理论产生了怀疑,几乎绝望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仔细翻阅案卷。我注意到,摩托车的左把手不仅仅是驾驶员一侧出现擦痕,整个左把手的四周都有轻重不一的擦痕和货车油漆。结合货车车门上的哑铃状擦痕分析,正是摩托车的左把手造成了这个痕迹。而货车上的这个部位正好是挡泥板与车门之间的缝隙。痕迹最重的部位就在缝隙处。
于是我得出结论:两车在交会的时候,由于摩托车的左把手卡进货车挡泥板缝隙,两车有一个很短暂的胶着状态,在这个时候,由于力的作用,两车互相挤压摩擦,以至于在货车车门上留下哑铃状擦痕,而摩托车左把手四周都有擦痕也得到了解释。[page]

  我如释重负。从现场痕迹分析,应该是摩托车速快于货车,因此,超车的是摩托车。但是我意犹未尽。

  光凭现场的痕迹,并不能保证能够说服法官。而且法官将被告人收监的原因在于货车将受害人拖拽12米导致其死亡,情节严重。确实,死者的照片惨不忍睹。12米只是一个枯燥的数字,到底12米意味着什么呢?

  做完了物理题,接下来我只有做数学题了。虽然我最怕的就是数学,但是在这种时候,只有硬着头皮加减乘除了。
被告人供述自己当时的车速是30公里,假定其陈述是真实的,那么,30公里除以60分钟再除以60秒钟,则货车当时每秒钟以8
12米的拖拽距离,既可以体现出被告人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同时也反映出其车速在30-40公里之间。想一想,一辆时速为30-40公里的货车,是否有可能超越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除非这个摩托车的速度更低。如果两车都是这样低速行驶,怎么可能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货车超越摩托车的现象就不大多见,被告人作为一名外地驾驶员,又是在临时改道的公路上行车,路况非常陌生,超越摩托车的可能性极小。而摩托车驾驶员是本地人,带着受害人兜风吃夜宵,两人都没戴头盔。根据本案证据和常理,摩托车超车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货车。
得出交警事故认定可能错误的结论,我的心情还是比较沉重。尽管在内心里我已经确认被告人是无罪的,但是我却没有勇气做无罪辩护。受害人家属早就拿着几十万的赔偿回老家去了,如果被告人无罪的话,我们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受害人家属退回赔款,还是以交警认定错误而找交警要钱呢?被告人被逮捕期间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法院会让本案留下如此多的后遗症吗?

  我和被告人及其家属反复商量,最后决定,给受害人的钱我们就当做了善事,不打算要回了,只要尽快释放被告人就行。对于本案的存在的疑点我们当然要指出来,让法官心里明白被告人其实是冤枉的。但是我们并不要求推翻交警事故认定,如果法院最后判处缓刑的话,我们也就认了,如果判处实刑,在上诉的时候我们就孤注一掷,彻底否定交警的事故认定。

  我很婉转地将本案存在的疑点和我的意见告诉了本案的审判长。审判长认真倾听了我对交警事故认定的意见,表示:如果做无罪辩护的话,最好事先与交警部门沟通,因为法院也要和交警进行沟通后才能推翻其责任认定;如果做罪轻辩护的话,考虑到本案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态度,以及被告人家中遭遇地震面临生活的生活困境,他可以向审委会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由审委会决定。

  尽管本案尚未开庭,但是,对于结果,我信心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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