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 出险自担责
导读:
2008年6月12日,北京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一辆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6月11日。同年10月6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告上丰台法院,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修车损失1.1万元。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亦派人勘查现场,但事后却没有予以保险理赔。因此,运输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车辆应于去年7月进行年检,但到10月发生事故时仍未年检,所以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运输公司没有按期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以保证车辆安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写着“检验合格至2008年7月”,合格期满后应对车辆进行检验,对此运输公司亦应非常明确,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同时未按规定检验被保险机动车属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检验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理由正当,运输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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