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消防车相撞 社会车辆自担责
导读:
原告程某驾驶车辆与正在执行救火任务的消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程某起诉要求消防支队赔偿。日前,顺义法院依法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消防支队接到木制品厂发生火灾报警。随即出动消防车辆前去处置火情。后单某驾驶处于队列第三位的消防车,使用警示标志灯具由南向北通过一路口,此时,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客车与消防车相撞,程某受伤,两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消防支队立即电话报警,司机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保护事故现场,同时通知急救车将程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此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不能确定事故双方责任。
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消防支队赔偿损失。消防支队认为发生事故时车辆正在执行救火任务,程某驾驶社会车辆未能避让,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的行人应当让行。消防支队所有的消防车正在执行救火任务,程某驾驶社会车辆应当让行。事故发生后,消防支队官兵积极保护现场并救治伤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自家车相撞遭拒赔海口车主状告保险公司人民网海南视窗11月19日消息:“自家车”不慎相撞后,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料被对方以案件没有“
11日中午,石龙镇西湖中路新城区往西湖区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镇内公共汽车与一辆自行车同向从南二桥右转出路面后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其三岁的小孩受轻伤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