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否加重定罪要看具体情形
导读:
法律咨询:我父亲在散步时被无证驾驶翻斗车的吴某撞倒,吴某发现撞伤人后没有下车抢救我父亲,而是驾车逃逸。路过群众当即打了急救电话,我父亲被送至急救中心,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不幸身亡。 一周后吴某被公安部门抓获,现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我们全家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处吴某。但开庭时其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称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请问:此案是否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对吴某进行处罚?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你父在被撞倒后第一时间(当即)被路人打急救电话救助,且在次日不治身亡,因此不能证明你父亲之死与吴某逃逸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定罪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看出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本案吴某的行为应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而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的关键是你父亲在被吴某撞倒后是否得到救助。从你咨询的情况看,在第一时间就有路人打了急救电话并迅速送到急救中心,所以你父亲是及时得到了救助,只不过没有积极的效果而已。
假设没有路人或他人的相助,或者从事发到救助时间间隔较长导致你父亲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则吴某就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应以交通肇事结果加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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