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离开现场又返回算不算“肇事逃逸”?
导读:
撞人后离开现场又返回算不算“肇事逃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担责,车主应获理赔 本报讯 司机潘某撞人后离开现场16分钟后又返回,常州某保险公司竟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车主许某无奈诉至法院。常州天宁区法院依法判决常州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获赔33.85万元。
2008年4月15日,原告许某聘请的驾驶员潘某驾车行驶在常州市黄河西路由西向东时,与驾驶一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杨某相撞,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潘某驾车驶离现场,途中,他委托朋友报警。约16分钟后,潘某驾车返回现场将杨某送到医院,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7日,潘某投案自首。4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潘某负全责。后经调解,事故双方达成协议,许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3万元。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事故发生后,许某及时向投保的常州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称潘某第一时间故意逃离现场而拒赔。无奈之下,许某诉至法院。
常州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潘某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而且,事故发生当时驾驶员潘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而是逃离了现场16分钟后返回,驾驶员逃离现场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给保险公司核损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致使无法正确定损,交警部门也无法按当时的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故而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责,由此造成了保险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逃离事故现场”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后故意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而潘某虽离开了16分钟,但很快返回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期间还委托他人报警,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并未认定潘某逃逸。所以,保险公司以“逃离事故现场”为由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无证据证明驾驶员擅自离开造成了保险损失的扩大。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常州某保险公司限期支付许某交强险赔偿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车损险理赔款等合计33.85万元。(戴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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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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